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的;び敫纳,保障绿色食品标志的端庄性与公
正性,守护绿色食品诺言及消费者利益,特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传染的安全、优
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有关的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法子划定的法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核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
核准,任何单元和幼我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切合下列前提:
(一) 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切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尺度;
(二) 农作物种植、畜禽豢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切合绿色食品的出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切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尺度;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切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尺度手册》中的有关划定。
第二章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拥有绿色食品出产前提的单元与幼我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法式:
。ㄒ唬┥昵肴颂钚础堵躺称繁曛臼褂蒙昵胧椤芬皇搅椒(含附报资料),报地点省(自治区、直辖视注
打算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治理部门;
。ǘ)省绿色食品治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ぜ嗖饣,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
地进行环境评价;
。ㄈ┦÷躺称分卫聿棵哦陨昵胱柿辖谐跎,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ㄋ模┲泄躺称贩⒄怪行幕嵬ㄍ的环境;せ,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
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凭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尺度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昔时不再受理其申请;
。ㄎ澹┲泄躺称贩⒄怪行亩灾ち亢臀郎觳夂细竦牟方凶酆仙蟛(含实地核查),并与切合前提
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谈”;由农业部宣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登记,同时布告于多。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昔时不再受理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大局如下:
LB
。 - 。。 -- 。
| 。 。
标志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代号
第三章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领域限于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
围》。
第八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依照《绿色食品标志设计尺度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元印造。
第九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元和幼我须严格履杏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谈”。
第十条作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扭转其出产前提、工艺、产品尺度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
品发展中心核准。
第十一条由于不成抗拒的成分临时失落绿色食品出产前提的,出产者应在一个月内汇报省、部两级绿色食品治理机构,临时遏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待前提复原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核准,方可复原使
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让渡给其他单元或幼我。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核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持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沉新申报,未沉新申报的,视为自动烧毁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元和幼我,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
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查,抽检不合格的。裁撤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对加害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入能够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求处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法子第四条及第三章划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责其赔偿损失。自动烧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布告于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绿色食品治理部门可按有关划定收取治理费。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表的使用,按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类表式由农业部统—造订。
第二十一条本法子由农业部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尝试。
注:《绿色食品标志治理法子》于1993年1月正式颁布,其他有关划定中凡与本法子相抵触的条款,均以
本法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