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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治理法子
颁布功夫:2006-11-20 | 信息起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0 号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治理法子》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颁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部 长  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治理  ,推进音像事业的发展和繁华  ,丰硕人民人民的文化生涯  ,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化和心灵文化建设  ,凭据《音像制品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合用于录有内容的灌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  ,该当遵守宪法和有关司法、律例  ,对峙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传布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取的思想、路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国度不容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ㄒ唬┓窬鱿芊ㄈ范ǖ母荚虻;
 。ǘ)风险国度统一、主权和领土齐全的;
 。ㄈ┬孤豆劝旅亍⒎缦展劝踩蛘咔趾热儆和利益的;
 。ㄋ模┕睦褡宄鸷蕖⒚褡迤缡  ,粉碎民族联结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ㄎ澹┱叛镄敖獭⒎饨孕诺;
 。┣秩派缁嶂刃  ,粉碎社会不变的;
 。ㄆ撸┱叛镆唷⒋蚨摹⒈┝蛘咧狗缸锏;
 。ò耍┪耆杌蛘呃爰渌  ,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ň牛┓缦丈缁峁禄蛘呙褡逵帕嘉幕车;
 。ㄊ┯兴痉ā⑿姓律例和国度划定不容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文化部掌管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 国度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尝试许可造度;未经许可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遵循本法子发放的许可证和核准文件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
  第七条 文化部掌管造订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宏观调控全国音像市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凭据全国音像市场发展规划和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造订本地域的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疏导本地域音像市场健康发展。
  第八条 国度激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元刊行国产音像制品;国度激励和支持音像制品经营单元在村落成立刊行网络  ,销售音像制品。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  ,并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单元

  第十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元  ,该当报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并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胧  ,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元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重要事项;
 。ǘ)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ㄈ┳⒉岜厩罴捌渲っ魑募;
 。ㄋ模┚∷ㄖっ骰蛘咦饬抟庀蚴;
 。ㄎ澹┓ǘù砣嘶蛘咧匾乒苋说纳矸葜っ髯柿;
 。┦视σ滴窳煊虮匾淖橹购腿嗽钡闹っ髯柿;
 。ㄆ撸┧痉ā⑿姓律例划定的其他资料。
  文化行政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核准的  ,该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登记  ,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依法领取交易牌照;不核准的  ,该当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元或者幼我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该当报地点地县级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并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胧  ,载明申请单元的名称或者幼我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重要事项;
 。ǘ)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ㄈ┚∷ㄖっ骰蛘咦饬抟庀蚴;
 。ㄋ模┓ǘù砣嘶蛘咧匾乒苋说纳矸葜っ髯柿;
 。ㄎ澹┧痉ā⑿姓律例划定的其他资料。
  文化行政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核准的  ,该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处所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登记  ,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依法领取交易牌照;不核准的  ,该当注明理由。
  经核准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单元能够在原核准的批发经营场所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元能够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批发、零售本单元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元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  ,该当遵循本法子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划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  ,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ㄒ唬┯腥范ǖ拿啤⒄鲁;
 。ǘ)有确定的业务领域;
 。ㄈ┳⒉岜厩坏陀100万元  ,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  ,注册本钱不低于500万元;
 。ㄋ模┕婊⒄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ㄎ澹┯惺视σ滴窳煊虮匾淖橹购腿嗽;
 。┚弑赶嘤Φ闹卫碓於群屯扑慊卫砬疤;
 。ㄆ撸┧痉ā⑿姓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  ,该当报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  ,该当由其总部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审核赞成后  ,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单元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ㄒ唬┥昵胧  ,载明申请单元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重要事项;
 。ǘ)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ㄈ┳⒉岜厩罴捌渲っ魑募;
 。ㄋ模┝ピ懿烤∷ㄖっ骰蛘咦饬抟庀蚴;
 。ㄎ澹┝ピ懿糠ǘù砣嘶蛘咧匾乒苋说纳矸葜っ髯柿;
 。┮粝裰破妨ピ淖橹埂⑴渌突购团渌椭卫碓於鹊惹榭。
 。ㄆ撸┫嘤Φ耐扑慊卫砬疤岬闹っ髯柿;
 。ò耍┧痉ā⑿姓律例划定的其他资料。
  文化行政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核准的  ,该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  ,依法领取交易牌照;不核准的  ,该当注明理由。
  未经核准和登记注册  ,不得在单元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不得以连锁方式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能够选取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经营方式。选取特许连锁方式的  ,该当拥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  ,并报原审批部门核准。
  直营连锁  ,是指连锁门店均由连锁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办  ,在总部的直收受理下统已经营。
  特许连锁  ,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者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  ,通过与总部签定合同  ,获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的配送中心以及直营连锁门店的名称中该当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特许连锁门店经其总部赞成  ,也能够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第十六条 经核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需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能够凭连锁经营单元总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地点地县级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后  ,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领取交易牌照。
  经核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元开办特许连锁门店  ,连锁门店须依照本法子第十一条的有关划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具佑锥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  ,按有关划定办理调换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交易务的单元  ,参照本法子第十条的有关划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将本单元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元能够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交易务  ,但该当备齐本单元《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资料  ,报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  ,该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资料  ,并对其申请资料真实性掌管。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核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元或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交易务的单元  ,或者核准幼我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该当公开核准文件  ,公家有权查阅。

第三章 经营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元或者幼我  ,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ㄒ唬┓且粝癯霭娴ピ霭娴囊粝裰破坊蛘咭粝癯霭娴ピシǔ霭娴囊粝裰破;
 。ǘ)非音像复造单元复造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造单元违法复造的音像制品;
 。ㄈ┪淳幕亢俗冀诘囊粝裰破;
 。ㄋ模┕┳暄幼⒔彩诓慰蓟蛘哂糜谡估馈⒄故镜慕谝粝裰破;
 。ㄎ澹┘雍λ酥鋈ǖ囊粝裰破;
 。┢渌シㄒ粝裰破。
  第二十二条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元或者幼我该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元进货。音像出版、批发单元批发音像制品  ,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元或者进货单元该当自觉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留发货、进货凭证及有关单据资料  ,以备检验。
  音像制品零售单元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幼我销售音像制品该当开具发票或收条  ,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值和金额。音像制品出租单元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幼我该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功夫、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元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制品进口单元进口的音像制品该当加贴文化部监造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幼我该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地位。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应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地位。
  第二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交易务的单元该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表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表明名称、出版单元、中国尺度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  ,该当同时表明进口核准文件文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元该当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元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治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核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登记;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治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调换的  ,应自调换之日起15日内向核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托运、邮寄、运输或者贮存本法子第四条划定不容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划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  ,或者为经营本法子第四条划定不容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划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方便前提。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该当遵循国度有关划定加强对音像制品展览、展销、订货等会展活动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能够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
  申请人该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版面申请  ,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单据等资料  ,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该当载明音像制品的起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址  ,提出鉴定主张和要求。文化行政部门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  ,该当指定2名以上精通鉴定业务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  ,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
  音像制品鉴定书该当载明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载体、出版刊行单元、中国尺度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起源鉴别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等重要特点  ,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  ,以及鉴定了局等。当事人对鉴定了局有异议的  ,能够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  ,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该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第三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元调换名称、业务领域  ,或者归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元  ,或者因归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元的  ,该当遵循《音像制品治理条例》、本法子和企业登记治理有关划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元扭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幼我调换业务领域、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该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调换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但是  ,调换地址超过原发证机关管辖领域的  ,该当依照前款的划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该当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从业人员的培训  ,提高从业人怨仄握音像市场律例政策和甄别违法音像制品的能力。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益处  ,核准不切合法定设立前提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  ,或者不推广监督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沉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循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权柄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划定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赐与降级或者罢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  ,参加或者变相参加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的经营活动的  ,依法赐与罢免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遵循前款划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元或者幼我经营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法子第四条不容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责令破产整顿  ,充公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不及1万元的  ,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  ,并撤除许可证;涉嫌犯罪的  ,依照有关划定移送司法部门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元或者幼我调换名称或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业务领域等  ,未遵循本法子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责令更正  ,赐与忠告;情节严沉的  ,并责令破产整顿或者撤除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责令终场违法行为  ,赐与忠告  ,充公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违法经营额不及1万元的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沉的  ,并责令破产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撤除许可证;涉嫌犯罪的  ,依照有关划定移送司法部门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且粝癯霭娴ピ霭娴囊粝裰破坊蛘咭粝癯霭娴ピシǔ霭娴囊粝裰破返;
 。ǘ)经营非音像复造单元复造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造单元违法复造的音像制品的;
 。ㄈ┚淳幕亢俗冀诘囊粝裰破返;
 。ㄋ模┚┳暄幼⒔彩诓慰蓟蛘哂糜谡估馈⒄故镜慕谝粝裰破返;
 。ㄎ澹┚渌シㄒ粝裰破返。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属本法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称的情节严沉:
 。ㄒ唬┪シ础兑粝裰破分卫硖趵坊虮痉ㄗ踊  ,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  ,再次违反《音像制品治理条例》或本法子划定的;
 。ǘ)破产整顿期间擅自交易的;
 。ㄈ┚髦蛘哂χ斜痉ㄗ拥谒奶醪蝗菽谌莸囊粝裰破凡铣辽缁嵊跋斓;
 。ㄋ模┚痉ㄗ拥诙十一条划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100张(盘)以上的;
 。ㄎ澹┯衅渌铣廖シㄇ榻诘。
  第三十八条 托运、邮寄、运输或者贮存第四条划定不容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划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  ,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方便前提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充公上述音像制品  ,并遵循有关司法、律例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照有关划定移送司法部门  ,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子划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犯法让渡遵循本法子发放的许可证和核准文件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责令终场违法行为  ,并赐与忠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条 音像出版、批发单元批发音像制品未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元或者进货单元没有自觉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留发货、进货凭证及有关单据资料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赐与忠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音像制品零售单元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幼我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收条的  ,音像制品出租单元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幼我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功夫、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赐与忠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元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制品进口单元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造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赐与忠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幼我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地位的;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地位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赐与忠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
  第四十三条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交易务的单元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表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表明名称、出版单元、中国尺度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  ,未同时表明进口核准文件文号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赐与忠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  ,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行政许可的  ,文化行政部门能够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并赐与忠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五条 单元被撤除许可证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自许可证被撤除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掌管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幼我被处以撤除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自许可证被撤除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四十六条 批发、零售、出租含有本法子第四条划定不容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划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  ,当事人对违法音像制品的起源作出注明、指认  ,经查证属实的  ,充公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  ,能够减轻或者免去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法律机构应成立行政处罚公示造度  ,方便公家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文化行政部门凭据文化部提供的形状统一印造。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  ,副本为折叠式。
  第四十九条 本法子所称批发  ,是指向从事音像制品经交易务的单元或者幼我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法子所称零售  ,是指向消费者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法子所称出租  ,是指向消费者租赁音像制品的行为。
  本法子所称经营场所  ,蕴含销售、办公和仓储场所。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律例对中表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音像制品的进口和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治理还有划定的  ,从其划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子由文化部掌管诠释。
  第五十二条 本法子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文化部2002年3月5日颁布  ,2004年6月2日订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治理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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