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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治理划定
颁布功夫:2009-06-14 | 信息起源: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食品标识治理划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度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划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治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预防质量诓骗,  ;て笠岛拖颜吆戏ㄈ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出格划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等司法律规,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治理,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象征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暗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步骤、出产者或者销售者等有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注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在其权柄领域内掌管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权柄领域内掌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该当附加标识,但是按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能够不附加标识的食品之表。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倒劓实正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该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该当批注食品的真实属性,并切合下列要求: 
 。ㄒ唬┕瘸叨取⑿幸党叨榷允称访朴谢ǖ,该当选取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划定的名称  ; 
 。ǘ)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对食品名称没有划定的,该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会和混合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 
 。ㄈ┍曜ⅰ靶麓疵啤薄ⅰ捌婀置啤薄ⅰ耙粢朊啤薄ⅰ吧瘫昝啤薄 “地域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会食品属性的名称时,该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统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划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 
 。ㄋ模┯闪街只蛘吡街忠陨鲜称吠ü锢砘旌隙汕冶砉劬纫恢履岩韵嗷シ掷氲氖称,其名称该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 
 。ㄎ澹┮远⒅参锸称肺,选取特定的加工工艺造作,用以仿照其他生物的个别、器官、组织等特点的食品,该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该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该当依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该当标注出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出产者名称和地址该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可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出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照下列划定相应予以标注: 
 。ㄒ唬┮婪ǘ懒⒊械K痉ㄔ鹑蔚墓净蛘咂渥庸,该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ǘ)依法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出产基地,该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出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 
 。ㄈ┦芪谐霾庸な称非也徽乒芏员硐鄣,该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执行出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委托企业拥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出产许可证的,该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 
 。ㄋ模┓肿笆称犯玫北曜⒎肿罢叩拿萍暗刂,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该当清澈地标注食品的出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前提有关的,该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前提。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能够免去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步骤该当切合国度尺度划定或者选取“年、月、日”暗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该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表,还该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该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统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该当切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法子》的划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该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类配料该当依照出产加工食品时参与量的递减挨次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步骤依照国度尺度的划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该当在配料清单食品增长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增长剂的,能够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增长剂的使用领域和使用量该当依照国度尺度的划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该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处所尺度号或者经登记的企业尺度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尺度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该当相应地予以表明。 
  第十四条 执行出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食品标识该当标注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出产加工执行出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委托企业拥有其委托加工食品出产许可证的,能够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出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中伤的,该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注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该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注明: 
 。ㄒ唬┮窖Я俅仓っ鞫蕴厥馊禾逡自斐煞缦盏  ; 
 。ǘ)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置过的  ; 
 。ㄈ┦粲谧蚴称坊蛘吆ǘㄗ蛟系  ; 
 。ㄋ模┮勒账痉ā⒙衫凸瘸叨鹊然,该当标注其他中文注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注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该当依照国度尺度有关划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切合国度尺度划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ㄒ唬┟魇净蛘甙凳居涤性し馈⒁街渭膊∽饔玫  ; 
 。ǘ)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拥有保健作用的  ; 
 。ㄈ┮院蛘呶蟮嫉姆绞矫枋龌蛘呓樯苁称返  ; 
 。ㄋ模└郊拥牟纷⒚魑薹ㄖな灯淦揪莸  ; 
 。ㄎ澹┪淖只蛘咄及覆蛔鸪撩褡宸缢,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 
 。┦褂霉臁⒐栈蛘呷嗣癖业冉斜曜⒌  ; 
 。ㄆ撸┢渌痉ā⒙衫统叨炔蝗荼曜⒌哪谌。 
  第十九条 不容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ㄒ唬┪痹旎蛘咝槲北曜⒊霾掌诤捅V势  ; 
 。ǘ)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出产者的名称、地址  ; 
 。ㄈ┪痹臁⒚坝谩⒈湓斐霾砜芍け曛炯氨嗪  ; 
 。ㄋ模┧痉ā⒙衫蝗莸钠渌形。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大局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该当直接标注在最幼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分歧种类、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该当依照本划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表包装,不能清澈地鉴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门强造标注内容的,该当在销售单元的表包装上别离予以标注,但表包装易于开启识此外之表  ;可能清澈地鉴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门强造标注内容的,能够不在表包装上沉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该当清澈能干,标识的布景和底色该当选取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该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之表。 
  食品标识能够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能够同时使用表文,但该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表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之表。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名义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造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幼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名义积幼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能够仅标注食品名称、出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标注的,遵循其划定。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以1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划定标注该当标注内容的,责令期限更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划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划定标注出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注明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划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条,未按划定标注净含量的,遵循《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法子》划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执行出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出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划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出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治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划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七条,未按划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期限更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划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不容性内容的,责令期限更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  ;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按有关司法律规划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 伪造或者虚伪标注食品出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情节严沉,造成后果的,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出产者的名称、地址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划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期限更正,处以5000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期限更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划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遵循本章有关划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治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偏护狂妄违法行为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划定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权柄领域内依法执行。 
  司法、行政律例对行政处罚还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治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度质检总局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划定由国度质检总局掌管诠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划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度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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