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造办公室网站新闻,为加强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防备资金风险,推进反腐倡廉,商务部今日就《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法子(征求定见稿)》公开征求定见。征求定见稿明确划定,沉点发卡企业未按划定进行登记,或未按划定调换、注销的,由地点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以下是征求定见稿全文:
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法子(征求定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防备资金风险,推进反腐倡廉,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しā返人痉晒,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贸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合用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贸易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法子所称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是指贸易企业以预收款大局刊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统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誉凭证,蕴含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点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构卡。
本法子所称集团是指由统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结合体。本法子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发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结合体。
本法子所称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不蕴含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法子所称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蕴含预付卡发杏注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治理等。
第五条本法子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置系统中纪录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置系统中不纪录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处贸易预付卡。
第六条本法子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刊行单用处贸易预付卡的贸易企业。
第七条本法子所称沉点发卡企业是指:年交易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及一年、注册本钱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法子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交易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尝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资金结算和治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法子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刊行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钱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掌管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发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登记登记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依照属地治理准则,在发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沉点发卡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非沉点发卡企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发卡企业书面登记登记法式如下:
(一)发卡企业可到登记登记机关领取《登记登记表》(形状附后),或通过商务部当局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二)发卡企业按《登记登记表》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确保所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真实;同时当真阅读《登记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名、盖章。
(三)发卡企业向登记登记机关提交如下登记登记资料:
1.《登记登记表》;
2.《企业法人交易牌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表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表商投资企业核准证书复印件;
5.商务部或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除前述资料表,沉点发卡企业另行提供: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政报表(加盖公章);
2.单用处贸易预付卡实体卡的卡面根基信息(正背面)、虚构卡所纪录的信息;
3.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治理法子、章程;
4.单用处贸易预付卡购卡章程、和谈体式条款;
5.登记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处置系统评估汇报;
6.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向登记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登记登记资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集团归并财政报表(加盖公章);
(二)集团内发卡企业股权关系证明;
(三)对集团内发卡企业发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的履约担保障明;
(四)单用处贸易预付卡预收资金结算和治理法子;
(五)预收资金存管和谈,蕴含资金支付指令、限额要求、数据查对方式、企业与银行的责任等内容;
(六)登记登记机关认可的预付卡业务风险评估汇报;(七)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已登记的沉点发卡企业由登记登记机关授予全国统一的沉点发卡企业登记编号和登记标识,并在商务部和登记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布告,同时提供公家查问服务。已登记的非沉点发卡企业由登记登记机关选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布告。
第十五条沉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实现书面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登记法式。
第十六条登记登记事项产生调换或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登记机关办理调换、注销登记登记手续。
第三章刊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采办单用处贸易预付卡的功夫、地址、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对采办(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采办(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元或幼我,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对幼我购卡(充值)的,发卡企业应查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充值)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单元购卡(充值)的,应查对单元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元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对代理购卡(充值)的,应查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元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对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留存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户账号。
合法支付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核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幼我有效身份证件蕴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单元有效身份证件蕴含交易牌照、事业单元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八条对单元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幼我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同时应查对转出账户所有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发卡企业应保留上述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身份信息和买卖信息保密,并凭据有关司法律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发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公示或提供单用处贸易预付卡章程,并与记名卡购卡人签定购卡和谈。单用处贸易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和谈应蕴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用处贸易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职能;
(二)单用处贸易预付卡采办、使用、赎回,以及记名卡挂失、让渡的前提和步骤;
(三)收费项目和尺度;
(四)当事人的权势、使命;
(五)纠纷处置准则和违约责任;
(六)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笔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载明下列事项: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当苦衷项、联系方式等,不记名卡还应表明有效期。
沉点发卡企业可在卡面表明登记编号、标识,按有关国度或行业尺度评定的信誉等级,以及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信息。
虚构卡也应纪录上述信息。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法子》有关划定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单用处贸易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对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处贸易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换发新卡。
第二十六条发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造卡用度;不记名卡可收取换卡和过期账户治理用度;记名卡可收取挂失、换卡和让渡用度。除上述用度表,发卡企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用度。
第二十七条单用处贸易预付卡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发卡企业刊行的单用处贸易预付卡、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进行充值;不得用记名卡向不记名卡充值。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用处贸易预付卡采办商品后必要退货的,发卡企业应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内,不得支付现金或退入其他账户内。
第二十九条因发卡企业单方面调换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领域、交易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单用处贸易预付卡的,应允许持卡人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第三十一条单用处贸易预付卡赎回时,发卡企业应查对赎回人或代理赎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赎回人和代理赎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卡的,应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选取现金采办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应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元或幼我银行账户内。
第三十二条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表的职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大局套现。
第三十三条发卡企业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联名刊行预付卡,不得刊行在本集团或统一品牌连锁企业表使用的预付卡。集团控股企业不得刊行或委托第三方刊行单用处贸易预付卡。
第四章业务治理
第三十四条沉点发卡企业应在境内成立,或委托切合前提的第三方成立与刊行规模相适应的,切合国度或行业有关技术尺度的业务处置系统,并拥有保险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第三十五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治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交易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应通过预收资金存管、同业担保、信誉保险等方式,确保预付资金安全、加强履约能力。
第三十七条沉点发卡企业应选择一家贸易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存放、治理预收资金。
第三十八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管帐年度主交易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交易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及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本钱的2倍。
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应逐日查对与发卡业务有关的账务,对买卖数据进行实时算帐和纪录,确保预收资金余额的真实、正确。
第四十条非沉点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非沉点发卡企业业务汇报表》,报送登记登记机关。沉点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实现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处贸易预付卡刊行业务以及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发卡企业应确保所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真实。登记登记机关视情对发卡企业进行风险警示。
第四十一条已登记的集团控股企业地点集团内发卡企业免于承担第三十四至第四十条划定的业务治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应将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纳入日常治理,造订统一的预收资金结算、风险治理、日常监督、应急措置等造度;在境内成立或委托切合前提的第三方成立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处置系统,并保险其安全运行。
第四十三条集团控股企业应确保预收资金不被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以及借贷;确保预收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内发卡企业主交易务总收入的50%;确保预收资金风险敞口不超过50%。
第四十四条集团控股企业应选择一家具备资质的贸易银行开立一个专用存管账户,签定预收资金存管和谈,并确保留管资金余额不低于预收资金余额的30%。
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对预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集团控股企业违规使用预收资金的指令,预收资金存管银行应予以回绝;发现预收资金被违规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督促集团控股企业实时纠正,并立即向地点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十五条集团控股企业应于每月实现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填报上一月度集团内发卡业务以及预收资金使用情况。集团控股企业应确保所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真实。登记登记机关视情对其进行风险警示。
第四十六条沉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产生下列情况之一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登记机关汇报。登记登记机关视情对持卡人进行消费风险提醒。
(一)调换经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或领域、交易地址等;
(二)严沉影响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使用的诉讼案件;
(三)累计吃亏超过注册本钱的50%;
(四)产生分立、归并、破产等沉大变动;
(五)沉大或不成复原的技术故障;
(六)与多名持卡人产生同类纠纷;
(七)商务部或登记登记机关要求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监督治理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掌管造订、美满全国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造度,成立、守护“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督导、协调各地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掌管造订本地域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措施,督导、协调本地域单用处贸易预付卡治理工作,督促集团控股企业进行登记登记、业务汇报和资金治理,组织发展专项查抄,并执行行政处罚。地市级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掌管做好发卡企业登记登记,督促发卡企业进行业务治理,发展日常查抄,并执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造订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的沉大突发性事务,并实时上报。
第四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划定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的单用处贸易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节造微风险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查抄。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共同商务主管部门的查抄工作。
第五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法子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一条单用处贸易预付卡行业组织应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宣传疏导,发展信誉等级评定,加强行业自律治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非沉点发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登记,或未按第十六条划定进行调换和注销的,由地点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沉点发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登记,或未按第十五条划定调换、注销的,由地点地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登记,或未按第十五条划定调换、注销的,由地点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三十三条划定发卡的,由地点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移交人民银行依照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关划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发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划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治理的,由地点地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五十七条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划定进行业务治理的,由地点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未按本法子第四十四条划定进行预收资金监管的,由地点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更正;逾期仍不更正的,取缔其预收资金存管银行资质。
第五十九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四十九条划定共同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现场及非现场查抄的,处以1万元以下?。
第六十条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受到本法子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处罚后仍不更正,违规行为仍处于持续或者陆续状态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认定为新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非沉点发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登记,沉点发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进行登记、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进行登记受四处罚的,由执行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发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划定发卡、提供服务和进行业务治理,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划定进行业务治理受四处罚的,由执行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3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发卡企业或集团控股企业未按本法子第四十九条划定共同现场及非现场查抄受四处罚的,由执行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企业违规处罚信息90日以上,直至违规行为终止。
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以上公示信息传递同级有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发卡企业违反预付卡章程和购卡和谈,加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的,移交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法子》划定开具发票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置;违反本法子划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窥伺;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法子自2011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