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改后的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国度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新旧商标法衔接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新《商标法》划定,出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告白宣传、展览及其他贸易活动中。《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已经产生上述行为的,合用批改后的商标法处置。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之表。
此表,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查处。
